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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63号),为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促进清廉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本《通知》,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加强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办法旨在建立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结果应用等内容。
(一)监督对象。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对象为纳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监督内容。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内容包括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三)监督方式。分抽查监督和重点监督,以抽查监督为主。
1.抽查监督。抽查监督为事后监督,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对照上一年度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抽取一定比例项目作为财政监督对象,对其工程价款结算采用抽查监督。因项目分年度实施等原因,本年度未进行价款结算的,延至以后年度监督。
2.重点监督。重点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过程监督,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及时开展监督。省财政厅对照省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选取部分投资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作为重点监督对象。
(四)监督结果应用。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条款约定,按监督结果调整工程价款结算。
2.对监督发现违反政府投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财政部门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反馈,并按照财会监督协同机制要求,视情向省委巡视部门、审计部门反馈。
3.发现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失责等问题的,依规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由其依照中介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三、制定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63号)。
四、使用对象
纳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五、关键词解释
1.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等活动。本办法工程价款结算主要指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活动。
2.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汇总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并组织评估、论证后,会同财政部门衔接部门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
3.工程造价:构成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
4.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专门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主要业务包括建设工程的标底编制、预结算、咨询、招标代理等。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监督局,联系电话:0571-88065120。
ZJSP12-2024-0011
浙财监督〔2024〕14号
省级各部门:
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接受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三、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四、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采用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抽查监督为事后监督,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过程监督,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及时开展监督。
五、抽查监督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省财政厅对照上一年度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抽取一定比例项目作为财政监督对象,向项目建设单位下发《工程价款结算抽查监督函》。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将该项目已审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送省财政厅进行监督审查。因项目跨年度实施等因素,抽选项目本年内未完成价款结算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继续监督。
(三)省财政厅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审查,同时根据项目核减率、超合同价、送审时长等主要指标,对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反馈或移送。
六、重点监督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省财政厅对照省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选取部分投资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对项目建设单位下发《工程价款结算重点监督函》。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规范等开展价款结算审核。省财政厅及时跟进结算审核工作,对其审核口径、审核质量、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审定工程价款结算造价。
七、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核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结算资料的检查把关,并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要认真落实财政监督意见书中相关问题的整改。
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快建立本部门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监督机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督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八、对监督发现违反政府投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财政部门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反馈,并按照财会监督协同机制要求,视情向省委巡视部门、审计部门反馈。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依规向纪检监察机构移送问题线索。
发现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失责等问题的,依规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由其依照中介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九、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协助开展监督,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办法。
十一、本办法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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